[名詞釋義 ] [汽車依使用性質分類] [汽車依使用目的分類] [汽車駕駛人分類]

名詞釋義:[回頁首]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汽車依使用性質分類[回頁首]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車。

(三)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車,得為三輪型式。但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為限。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回頁首]

分為左列二類:

一、自用 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 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左:[回頁首]


一、職業駕駛人 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  

二、普通駕駛人 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